个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不向组织请示、报告,自行做主吗?
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,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,也是政治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。请示报告不是小事,这项制度执行得好,党组织可以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情况,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,提出指导性意见,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和严重问题。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表面上看是小事,但实际上是组织纪律性差的典型表现,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,甚至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个隐性指标。从这些年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来看,干部不请示报告,可能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。党员领导干部独来独往、天马行空、我行我素,迟早会走向反面。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,在涉及重大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,是必须遵守的规矩,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与否的试金石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,我们这么大的党、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,如果都各行其是、自作主张,想干什么就干什么,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,那是要散掉的。因此,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,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告、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,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。
本文供稿:盛煌纪检监察办公室